(發佈時間:2015-02-09 10:26:07)
在現今《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之下,只要對家庭的所有成員,有身體上或是精神上的妨害行為,就可以向當地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除了知道在一般家庭中的夫妻雙方,他們的兒女之外,還有誰能夠聲請呢?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的規定:本法所稱之的家庭成員,包括下列以下所列:
˙夫妻雙方
˙現為夫妻或是曾經為夫妻關係。
˙雙方在現在或是曾經,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
˙雙方在現在或是曾經,為4等親內的,旁系血親、旁系姻親。由此可知,能申請保護令的範圍相當廣闊,像是:夫妻雙方、前夫妻、公婆、岳父母、叔叔、嬸嬸、舅舅、祖父祖母、曾祖父祖母、姑姑、孫子孫女、二房等等。只要遇到了家暴的行為,都可以聲請保護令。但是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是以有婚姻關係的夫妻為主,同居男女由於僅是男女朋友關係,並沒有說之後一定會有婚姻關係,因此當在判定同居的家暴事件時,應該要謹慎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