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9 10:26:07)
在《刑法》中的通姦以及相姦罪,是指處罰對婚姻不忠貞的行為。儘管其他國家都認為這種背叛婚姻的行為,應該是屬於民法或是道德層面的事情,不適合以刑事的方式來訂定。像是德國,他們認為通姦這種罪並無法真正的維持住婚姻,而且被判定通姦罪者可能會有報復行為,因此通姦罪在1969年時就已經廢除。
我國到目前尚未將通姦罪廢除,通姦罪仍然能依法送辦,外遇者應該負刑事責任。在配偶對外遇者提起告訴之後,在第一審結束前,隨時可以對他們二人撤回告訴,如果只對自己配偶撤銷告訴,因此在整件事情中,就會只有小三或是小王遭到判刑,對於對婚姻不忠的另外一半就不會受到懲罰,造就了只處罰小三的現象。
有關於上面所講之法律規定,雖然對於小三來說,感覺不太公平,但是法律為了懲罰破壞家庭的小三,可以說是用盡其法。小三明明知道對方是有家庭的人,但是卻執意要干涉。婚姻是受到法律合法保障的,執意要破壞一定要付出其代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