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9 10:26:07)
家庭中發生了家庭暴力案件時,會令受到侵害的那個人一輩子無法逃離家暴的陰影,但是,真的會有勇氣聲請保護令的人很少。在聲請保護令之後,這輩子再也不想要看到對自己施暴的人,以免勾起不好的悲傷回憶,那麼,法律上有什麼方法可以協助呢?
如果,家暴已經嚴重到危害您身體上的安全,或是嚴重影響到自己的心理狀況,那麼您可以先前往法院給您「暫時保護令」,先將自身的基本安全顧好。若是當時情勢是屬於非常急迫的情況下,應該予以在4小時內核發,可以讓您暫時的脫離家暴傷害。之後再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0條的的1項規定:當警方協助受害者處理其家暴事件時,若有需要時,採取以下方法:
˙在地方法院所發之第15條第3項的「暫時保護令」前,在受害者的居住場所協助必要之安全措施。
˙保護受害者至安全的處所或是醫院
˙協助受害者了解其基本權利以及相關的服務。
警察局也有保護受害者之義務,所以您也可以前往警局求助,保護您的人身安全。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2項第11款的規定,保護令的內容包括了施暴之人需要負擔相關費用,您也可以委託律師陪您出席法庭,保障受害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