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9 10:26:07)
夫妻雙方離婚後,兒女應該跟誰姓?根據《民法》第1059條:「若夫妻離異,其子女原則上跟從父親姓」。
除非妻子並沒有任何兄弟,夫妻間才可以約定子女該跟誰姓。但是如果丈夫是以「招贅」的方式,其子女原則上是跟從母親姓。根據現行《民法》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但是子女的監護權是判給母親,但是子女還是無法跟從母姓。
兒女的姓氏是依據父母親雙方的婚姻關係而定,《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若是一般普通的婚姻關係則是跟父姓,要是母親那邊沒有兄弟的話就可以從母姓,若是男方為招贅的婚姻關係,則兒女從母姓,不會因為離婚得到監護權之後就會改變。但是也有特殊狀況,若是母親是具有原住民的身分的話,依照《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規定,其兒女可以從母姓,來取得其原住民之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