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10 10:26:07)
高雄市一間牙醫診所陳姓醫師和黃姓女牙醫助理發生外遇,被妻子發現捉姦在床,陳男惱羞成怒毆打辱罵妻子,陳妻不堪身心受辱,向外遇兩人提出妨害家庭通姦告訴,並要求精神賠償,經法院判定陳妻權益受損,陳男和黃女須賠償98萬三千元給陳妻。
據了解,陳醫師和其診所女牙助黃姓女子,經陳妻委託徵信社調查,取得多份兩人約會時的親暱行為和牽手照片。在徵信業者協助下,陳妻偕同警方到黃女租屋處捉姦,屋內兩人衣衫不整,在陳妻辱罵之下,陳男惱羞成怒,在員警面前毆打妻子,還辱罵她神經病、瘋女人。
陳妻面對外遇的打擊和身體、心靈上的傷害,向法院提告妨害家庭和損害賠償,要求300萬元賠償金。
法官認為,陳男和黃女雖衣衫不整更處一室,但未具有通姦的確切證據,故不需負刑事責任,然而孤男寡女共處一室、又有許多親密牽手同遊照片為證,已經超過一般男女社交程度,對陳妻已造成傷害,判處兩人須賠償83萬三千元,另外對陳妻的傷害罪則需另陪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