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10 10:26:07)
台中一名曹姓男子和已婚的陳姓女子發生外遇,在汽車旅館辦事時被陳女丈夫王姓男子捉姦在床,兩人現場雖衣衫不整、寢具凌亂,卻無確切通姦證據,檢方判定妨害家庭通姦罪不成立,不予起訴;但儘管無通姦證據,但以侵害到王男身為丈夫的權益,判曹男須賠償25萬元。
王男和陳女結婚10年,王男表示平日認真工作,以供養一家老小,不料妻子對婚姻厭倦,時常流連在外不顧家庭,最後還發生外遇。王男藉由徵信社調查,並偕同警方前往汽車旅館捉姦,當時敲門5分鐘,曹男才前來應門,在內的兩人僅穿著內衣褲,寢具凌亂,明顯事後,王男怒告曹男妨害家庭通姦。
曹男表示,兩人到旅館是為了醒酒,並非通姦;檢方認為現場拍攝到的照片,僅表示兩人開房間的事實,但並不等於通姦,因此曹男以不起訴處分。
曹男雖不用負起刑事責任,但在民事責任上。王男認為,曹男和陳女的開房間行為,已侵害到他的婚姻權益,要求賠償100萬元,經法官判定,曹男所為已構成侵權,故應賠償王男2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