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女方心有不滿,提告性侵

(發佈時間:2014-12-17 08:11:36)

大愛徵信社日前看到一則新聞,有名葉姓女子3年前與男友熱戀期時,曾讓何姓男友對她進行指交,事後雙方鬧翻。一開始交往,何姓男子承諾「以結婚為前提」,葉姓女子因而沉浸在結婚的甜蜜幻想,但今年5月雙方卻感情告吹,葉姓女子一氣竟打113婦幼專線,要告男友在3年前對她指交性侵,地方法院認知上感到是您情我願,提告藉口太牽強,全案不起訴。
葉姓女子指控,100年9月,她前往21歲的何姓男友租屋處時,男友因為一時熱情與激動,以手指伸進她的下體強行進行指交,何姓男子壓在她身上,她無力反抗,曾大聲呼喊救命,但無人相救,事後也察覺身體上面有瘀青。
何姓男子坦承確實有指交,但雙方是男女朋友,這也是男歡女愛才會發生的事情,他無霸王硬上弓,如果那個當下是性侵,葉姓女子為什麼不通知警察,卻在3年後才提告?顯然是因不高興他與自己分手,而沒有實現3年前要娶她的誓言,才會為了報復而控告性侵。
檢方問葉姓女子,案發後該怎麼解決?葉姓女子說,那個當下因不知該怎麼辦,曾在何姓男子租屋處過夜1天或2天,因何姓男子那個當下說很酷愛她,會負起責任,而另會「以結婚為前提」,才不斷交往沒提告。

葉姓女子說,本身對何姓男子有好感,因此那個當下沒提告,是後來社工叫她告的。
地方法院認知上感到,既然葉姓女子和何姓男子都認知上感到,案發時互有好感,雙方發生指交;何況,女方如果自認遭損害,應當盡速離開對外求救,葉姓女子卻不斷留宿,另沒有通知警察,雙方還交往到今年5月才感情告吹,種種跡象不符合常理
提告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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