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11 10:26:07)
針對家庭暴力,行政院通過相關刑法和民法的修訂條例,針對子女被棄養育父母的責任判定,若其父母具有家暴、遺棄或是性侵子女前科,子女於成年後可以向法院要求減少或取消對父母的照料義務。
根據民法規定,直系血親之間具有互相照顧養育的義務,但若是曾經受到重大污辱或傷害,侵害到撫養人的精神、身體,造成不可抹滅的傷害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取消該責任義務。
過去的民法要求血親子女無論如何都必須照料自己的直系親屬,對於經歷過遺棄、家庭暴力、性侵的子女來說,是極度不公平的,若當時父母已經背棄教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和權利時,又為什麼要子女進行照顧他們的義務呢?經由這次的增修條例,將父母和子女的間扶養行為視為相對義務,而不是必須。
遠離家庭暴力和家庭性侵,若有任何需要的諮詢協助,可撥打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大愛徵信社關心您的人生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