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11 10: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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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某劉女發現自己丈夫不老實,竟然寫給女業務曖昧書信,讓她決定查明真相跟蹤自己丈夫,沒想到果然發現丈夫在蔡女家共度一晚,之後,劉女以丈夫知道對方胸部有硬塊一事,以及丈夫跟有人抱怨的事例提出告訴。不過稍具法律知識的人大概都心裡有底,這樣的證據根本不成證據,何況根本沒有抓姦在床。所以丈夫並沒有被起訴。包括民事的求償也沒有得到認同。訴訟費用的一萬多塊,最後也得由劉女負擔。
根據劉女的說法,從94年開始,她就發現丈夫寫給對方的情書,而且蔡女跟她丈夫來往密切,電話中還以公、婆相稱,不只如此,丈夫還買了公寓給蔡女作為金屋藏嬌處。此外,丈夫還知道蔡女胸部有硬塊、也使用對方帳戶買東西,兩人相當親密。之後,劉女發現丈夫兩度帶著自己三個女兒到公寓處。加上車子停在蔡女社區,丈夫同時跟朋友抱怨劉女不會生兒子,所以根本不想跟她在一起。因此,劉女以上述資料狀告民事、刑事,不過士林法院根本不認為這是甚麼證據,因為很多人都可以知道蔡女的身體病變狀況,同時,買賣東西根本不能作為通姦證據,因此不能認定雙方有通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