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12 10:26:07)
新竹縣一名陳姓婦人,長年遭受丈夫強迫行房,若拒絕會遭到暴力相向,就算大夜班結束後也不放過,並且不做避孕措施,強迫她服用避孕藥,身心俱疲的陳婦無法忍受長年身體和心靈的傷害,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
陳婦和丈夫結婚15年,育有兩子,婚後酗酒成性的陳夫,時常有性方面的需求,若遭陳婦拒絕便會暴力相向。陳婦曾兩度申請保護令。
陳夫為了避免陳婦再次取得家庭暴力證據,改用辱罵和毆打頭部的方式進行暴力。同時,每次的強迫性行為都拒絕避孕,前後共五次要求陳婦服用避孕藥,造成陳婦身心受創。
同時某次大夜班結束的陳婦,陳夫還將她叫醒,硬要行房,結果雙方扭打,陳婦脖子因此被丈夫勒傷。
經法官判定,過去以發放兩次保護令,陳夫依舊烈性不改,對妻子造成的暴力傷害已無法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判離婚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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