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13 10:26:07)
大愛徵信社法律諮詢,協助民眾解決法律疑慮。台灣現行婚姻制度採取登記制,不同於過去一定要有公開儀式才算結婚的方式,結婚雙方只須在兩名以上證人作證的情況下,一起到戶政事務所進行結婚登記就算數。
在舊的結婚制度下,曾有一對夫妻因為沒有辦理公開結婚儀式,僅只有進行結婚登記而離婚判准的案例。
游姓女子在民國九十五年時懷了男友的孩子,當時僅設訂婚宴宴請親朋好友,但婚宴遲遲一再拖延,兩人關係也因此有些摩擦。之後在民國九十六年孩子出生後,為了報戶口,兩人先行進行結婚登記,游女產下一女後,兩人間感情已經不似以往,便向法院訴請離婚,經法官判定兩人沒有舉行公開結婚儀式,判婚姻無效。
游女表示和男友交往兩年,懷孕時,雙方家長讓他們訂婚,民國九十六年初設訂婚宴,之後游女男友以工作繁忙為由,一再推拖婚禮和公證結婚,讓雙方家庭發生摩擦,游女和男友間感情也發生變化。
在孩子即將臨盆之際,為了辦理戶口事宜,男友要求謝女先行進行結婚登記。但面對兩人感情生變,游女對男友的失望,在孩子出生後,認為彼此沒有舉行公開結婚儀式,婚姻不成立,遂判請離婚。
法官認為兩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宴請親朋好友僅為訂婚,並非公開結婚儀式,結婚並未完成,判離婚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