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13 10:26:07)
台中一名林姓女子和外遇對象到旅館偷情,被林女丈夫到場捉姦,雙方僵持不下,破門而入卻找不到任何外遇通姦證據。檢方判妨害家庭不起訴處分,但兩人外遇行為侵害到林夫權益,判賠四十萬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林女婚後和丈夫育有兩子,於前年被丈夫發現汽車旅館的優惠券和保險套。懷疑妻子外遇的林夫,偕同友人自行跟蹤妻子行蹤,發現妻子和外遇對象車輛進入台中市某間汽車旅館。
林夫怒不可忍,通報警方後一同前往捉姦,不料林女拒絕開門,雙方僵持將近一小時,破門而入後卻發現兩人衣冠整齊,片尋不著外遇通姦證據。
林夫仍舊以妨害家庭通姦罪將兩人起訴,然而由於外遇通姦證據不足,判不起訴處分,但在民事訴訟方面,林夫因為林女外遇,認為配偶權遭到侵害,求償八十萬元,法官認為林女和外遇對象間的超過一般男女社交行為,已經侵害到林夫的配偶權益,造成精神傷害,要求兩人賠償精神損失四十萬給林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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