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16 10:26:07)
外遇理由千百種,但千萬不要覺得自己先告先贏。因為謹慎的法官會判斷這樣的說法有沒有證據輔助。大愛徵信社,以下分享。
張男聲請離婚,理由是太太有上百萬卡債,加上兩人分居,實在沒有情分了。不過最高法院日前審理,發現張男本身也不單純,不但外遇甚至跟朋友炫耀自己的「豐功偉業」。而張妻之所以積欠卡債,實在是因為家裡收入不夠,只好以卡債養家。所以法官最後判決,不准張男離婚。
張男日前跟法院提出離婚訴求,他表示,跟妻子結婚以來,有三個孩子,他本身是軍人,薪水一向都給太太操持。但太太用他的名義借了多張信卡用,每張都超過額度。也讓他有一百五十萬的卡債。兩人因為錢的問題不斷爭執,分居後,太太又跟公公婆婆告狀,說他不老實,在外有染。也讓他無法忍受。
這樣的說法法,太太並不認同,馬上反駁。太太表示先生不拿錢回家,根本不夠家裡用,只好讓她借卡債的方式,希望能夠用這樣的方式養家。而且丈夫真有外遇,不管是同袍,或是小三住居處的管理員都可以當證人。法官之後拿收支表一看,發現太太的確是借了大筆金額,但錢的確是用在家裡。事後也償還部分款項。卡債不應成為雙方離婚理由。而外遇部分,同袍作證確有此事。也幫他們安排行程,張還對他說兩人火辣的性事。管理員也詫異的表示,他在住戶資料中看到張跟小三是夫妻,一開始他還以為太太問錯人了。也因此,法官認為張男要負責。離婚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