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24 10:26:07)
高雄市發生一起捉姦在床事件,一名陳姓男子發現妻子外遇,透過徵信社調查成功將妻子和小王捉姦在床,並向兩人提出妨害家庭通姦告訴。在偵訊期間,陳男和妻子簽訂和解書,但該和解書內容千奇百怪,包括每周行房兩次、購買新衣服要讓陳男過目等,並撤銷對妻子的告訴。
據了解,陳妻和同事日久生情,發生外遇關係,某次和小王相約汽車旅館通姦,遭丈夫委託徵信社捉姦在床。在庭上,陳妻否認通姦,稱小王強硬追求逼迫她發生通姦行為,根據檢方調查發現兩人是相姦行為,故妨害家庭通姦罪成立。
丈夫要求妻子簽訂包含每周行房兩次為條件的和解書,撤銷妻子告訴,但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就算撤銷妻子的告訴,該效力不及於共犯,小王依照妨害家庭通姦罪,處兩個月又十五天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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