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24 10:26:07)
彰化縣一名王姓連鎖餐飲業老闆和前妻離婚後兩百五十六天,女友就生下一名孩子,前妻懷疑丈夫在離婚前就和該女有偷情,有外遇關係,憤而提出妨害家庭通姦告訴,但法院認為,每名女性生理條件有差異,懷孕後並非一定要滿兩百八十天才會生小孩,判不起訴處分。
據了解,這名王姓老闆和前妻結婚十一年,育有兩子,在去年四月結束婚姻關係,兩個月年,前妻為了戶籍資料的更動,赫然發現丈夫名下多了一名孩子。
前妻認為,這名男嬰在去年十二月出生,和前夫離婚的日子只差了兩百五十六天,和懷胎十月的兩百八十天有差距,懷疑丈夫在離婚前前就和女友發生外遇關係,憤而對兩人提出妨害家庭通姦告訴。
王老闆在庭上稱,和女友是在離婚後才發生關係,並沒有離婚前的通姦行為,法院認為,女性懷胎時間因人而異,就算不滿十月懷待,也不足以作為妨害家庭的通姦罪證,判不起訴處分。
大愛徵信社提供外遇調查服務,幫助客戶取得外遇證據,排除外遇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