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25 10:26:07)
民國九十七年台北市一名方姓醫生發生外遇,和妻子協議離婚但不願支付贍養費,向法院提出當時兩次結婚都只有進行登記,沒有舉辦公開婚宴,結婚不具效力,認為兩百五十萬的離婚協議贍養費因此不成立。法院認為雙方為協議離婚,判男子敗訴。
據了解該名醫生和妻子相戀多年,兩人在民國八十七年結婚,同年六月進行結婚登記,為了房屋貸款優惠,在同年年底進行離婚登記,在隔年三月才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在民國八十八年,房屋優惠貸款通過後,兩人在同年六月再次辦理離婚以取得該筆貸款,在八月時再三度辦理結婚,不料該醫生卻和同事發生了外遇。
在民國九十五年,醫生為了和外遇對象結婚,在律師的協助下進行離婚協議,並且同意支付兩百五十萬贍養費給妻子,並且到戶政事務所盡情離婚登記。但在民國九十六年,該名醫生反悔,拒絕支付贍養費,表示誤認雙方具有婚姻關係,才會再次進行離婚登記,以此為由認為離婚協議不具效力,還指稱前妻為經同意擅自領取一百六十萬元,同樣要求前妻償還。
經檢方調查,兩人為了房屋貸款優惠進行的兩次離婚,皆為事實,同時在民國八十八年到民國九十六年間的婚姻關係具有效力,同時離婚協議書中以約定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認為離婚協議書有效,同時醫生需履行協議內容,支付贍養費外,也不得索回一百六十萬。
大愛徵信社法律諮詢提醒各位,目前台灣婚姻採取登記制,不論結婚或離婚,皆需要夫妻雙方攜帶簽訂的協議書,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或離婚才具有法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