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4-12-16 15:43:55)
徵信社專業業務探討-證據蒐集。人與人之間的交流,隨著地球村的來臨更為緊密,而這些頻繁的交流除了使我們能夠擴展視野,也讓人與人之間的情感關係越來越為複雜。因此,除了正面的影響之外,還帶來了許多人際之間的諸多問題。有人的地方就有紛爭,每個人在個性、處事方式上面都有所不同,遇到了同一件事會做出不同的反應,因此才會有這麼多的摩擦衝突。當車禍事故發生時,除了請警方前來探勘之外,我們總是希望可以在法庭上爭取到自己最大的利益,這時候,我們需要蒐集證據來成為法庭上的最佳後盾。
《刑事訴訟法》將證據的種類分為人證、物證,以及書證三種,在一場訴訟中想要贏得最後的勝利,最重要的就是要提出足夠的證據,尤其在刑事案件上更為重要。刑事案件的偵辦上有著「無罪推定」,也是「證據裁判」的最高原則,警方與法官都必須遵循著這個守則來辦案,如果對沒有提出相當的證據,就無法將犯人繩之以法,因此如果能夠蒐集到越多的證據,當然對於自己更為有利。蒐集而來的證據將會透過被告、證人、鑑定人、勘驗、文書等方式呈現於法庭之上,透過這些方式才能讓證據具有合法的效力,做為法官判案的依據。
證據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個是「證據的能力」、一個是「證據的證明力」,首先要具備證據的能力,才能再繼續探討是否有證據的證明力。證據的能力是指該證據有沒有成為證據的「資格」,基於毒樹果實的理論,在毒樹上長出的果實也會有毒,因此在法庭上所出示的證據都必須經由合法途徑取得才具有效力,取得的流程也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中的一切原則,如果並非經過合法流程取得就會失去其效力。當一項證據有了證據的能力之後,還必須要判斷該證據是否有證據的證明力,證據能力是審核該證據是否有形式上的合法性,而證據證明力則是探討該證據在程度上有沒有效力,能不能確實成為定案的標準。證據的證明力是由法官依據自由心證來判定,例如在通姦罪上,具有證據證明力的證據是用過的保險套、沾有兩人精液的衛生紙等,而如果只是外遇者和第三者親密接觸的照片、一同進出汽車旅館的畫面等,可能都會被法官判定為不具有證據的證明力,而造成敗訴的下場。
蒐證並不像一般人以為的那麼簡單,如果缺少了專業的徵信器材與人員,就彷彿斷了翅膀的鳥,在蒐集證據上窒礙難行。一般民眾如果要自行蒐證,時常都會因為缺乏經驗,而不小心露出破綻被識破,反而使對方更加提高了警覺心,讓下一次的蒐證更為困難,更有甚者還會因此而遭到對方提高。因此,建議委託專業的蒐證公司(如徵信社)來進行蒐證工作,這是比較妥當的方式,因為他們不但有專業的蒐證器材與人員,對於蒐證也有豐富的經驗,只要在過程中遇到任何突發狀況,勢必能憑著過往的經驗做出最好的判斷,使蒐證的過程可以更為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