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4-12-16 15:43:55)
證據-是可以提供事實真相,幫助案件進行的人、事、物等資料,必須具備客觀、相關、合法等要素。證據的種類可以分為人證、物證、書證,證據越多越可以還原事情的真相。要將這些證據在法庭上提出,呈現的方式可以分為被告、證人、鑑定、勘驗、文書五種,前兩種為人的證據方法,後兩種為物的證據方法,而鑑定因為有鑑定人或鑑定報告兩種,因此沒有歸類在人的證據方法,又或是物的證據方法之中。
證據在《刑事訴訟法》中有兩種層面,分別為「證據能力」與「證據證明力」,證據能力指的是有沒有符合成為證據的「資格」,也就是該證據的取得是否具備了合法性。一項證據是否具備合法性,除了本身的取得必須是經由合法管道之外,還必須在蒐證的過程中運用合法的手段、程序,並且一切都不可以觸犯《刑事訴訟法》上的規定。一份私人文書,如果經過公證,也能夠成為具有證據能力的公文書,只要透過合法公開的途徑,就能夠賦予證據「合法」的效力。但如果是偷偷潛入他人住宅,進行偷拍偷錄的行為,這種觸犯了侵入他人住宅、妨害秘密罪的行為而非法蒐集到的證據,將不具有證據能力。而有了證據能力,才能來探討是否具備證據證明力的問題,證據證明力是屬於證據可信度的判斷。透過法官的自由心證,並遵從經驗法則與倫理法則,判斷這個證據可供參考的「程度」,如果經法官認定該證據沒有證據證明力,則可以逕行不當成審判的依據。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明訂,犯罪事實的推定,應以證據認定之。因此,在進行刑事訴訟時,能否提出有利的證據是一件至關重要的事。要蒐集到足夠且有用的證據,除了檢警的鑑定與搜查之外,還可以委託專業的蒐證公司,例如徵信社等,透過他們高科技的徵信器材,來協助進行蒐證的工作,將能更有效的在法院中提出有利於自己的證據。
徵信社最常幫助蒐集的,就是男女外遇、通姦的證據,因為這些證據在蒐集上較為不容易,一般人較沒有能力或專業的器材去蒐集,於是大多會委託經驗豐富的徵信社來進行蒐證的動作。像是外遇蒐證上,徵信社業者就會透過跟監,運用在夜間也能清楚拍攝的徵信器材,以及許多可以遠距離的偵查用具,來進行蒐集採集證據的工作。不過這些在公開場合拍攝到的證據,包括了兩人進出汽車旅館的畫面、公開場合親吻擁抱的照片等,都只是能夠成為佐證的「間接證據」,如果想要提出通姦罪的告訴,還必須蒐集到有用的「直接證據」,例如從事性行為所殘留下來沾了精液的衛生紙,或是性交時使用過的保險套等,這些證據在蒐集上極為不易,但如果能夠蒐集到的話,百分之九十都可以將對方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