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4-12-16 15:43:55)
婚姻暴力並不侷限於肢體上的衝突,還包含了騷擾、跟蹤、精神虐待等,會在婚姻中施予暴力者,通常都是情緒控管不佳,但也有例外。有些施暴者在婚前是看不出來的,甚至平常一直表現的彬彬有禮、溫柔體貼,那為什麼還會成為施暴者呢?男人成為施暴者的機率大於女性,除了因為體力上的優勢外,還有就是因為工作上、生活上的壓力太大,這樣的情緒一直累積在心裡,就彷彿一個隨時會引爆的炸彈一樣,但是他們不一定會察覺自己已經在這樣的狀況之下。如果另一半在此時,與他們發生了爭執,就算只是生活中的瑣事,但也有可能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情緒引爆的當下,就很有可能會做出不理智的暴力行為。
「家暴」指的是家庭成為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的侵害,造成身心靈上受到創傷的行為。在婚姻中遇到暴力時,千萬不可以姑息,家暴者有一就會有二,如果不適當處理,將有可能後患無窮。遇到婚姻暴力,首先一定要與對方好好溝通,了解對方會發生家暴行為的原因與心態,如果對方不願意溝通,就要趕緊尋求專業的機構如婦女基金協會、家暴防治中心、家扶中心等協助,讓他們評估自己當下的安全性,並且諮詢相關建議。這些專門機構評估了你的狀況後,就會向上級呈報家庭暴力通報表,並提供你後續的處理方式。
面對婚姻暴力,在法律上該怎麼保障自己呢?我國法律中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可以保障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其保護的對象包括了配偶或前配偶、曾有夫妻關係或是家屬關係者、現在或曾經為直系血親或姻親者、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或姻親。
被害者可以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向地方法院提出保護令的聲請,而保護令可以分為三種,分別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以及「緊急保護令」,差別在於事態的急迫性。通常保護令是被害人尚無安全上的危險,但又有聲請保護令的需要時,可以考慮的選擇;暫時保護令則是被害人現階段有安全上的危機,但沒有急迫性,就可以選擇聲請此種類型的保護令;而緊急保護令則是被害人受到了急迫性的安全危險,需要立即的接受保護,經檢警單位調查後就可以提出聲請。
在聲請保護令上面,因為其目的是要限制他人的自由與權益,因此法院在審核是否通過時,不會輕易核可,而是特別注重是否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確實有施暴行為。由此可知,如果你想要聲請保護令,則「蒐證」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建議可以委託專業的蒐證公司(如徵信社)來蒐集對方家暴的證據,包含了家暴處理單位的調查紀錄(通報)表、驗傷單、其他相關的證人、證物、錄音檔等,再藉由這些證據來提出保護令的聲請或民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