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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離婚經宣讀後即成立

(發佈時間:2014-12-11 11:27:39)

離婚對許多人來說是個恐怖的噩夢,協議離婚至少還是好聚好散,如果是裁判離婚,
除了徵信社幫忙蒐證外,當事人也必須小心哪些部分可以當做法庭證據,可以說是很麻煩的手續,
但是大愛徵信社在這邊告訴您,目前調解離婚制讓裁判離婚不再那麼困難了!
請看以下新聞:

立法院院會近日1三讀通過新法案-民法增訂第1052條之1修正草案,這項新法規通過後,未來夫妻離婚不用再那麼麻煩了!!雙方如經法院調解、或是雙方和解成立,法院會立即通知當地戶政機關,如此一來,當事的夫妻婚姻關係會因此消滅,當事人不用那麼麻煩,還要再去戶政機關再跑一趟了。 現行台灣離婚制度分為兩類,分別是協議離婚跟裁判離婚,但是相關單位後來發現,前者弱勢方會比較容易吃虧,後者的條件嚴苛,常常沒辦法離成。因此,立委等人提案,認為需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1,並引進不同的離婚制度-調解離婚制度。

立委表示,過往夫妻到法院協調完後,仍然要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後再向法院撤回,一來一往,相當耗費社會跟司法資源;此外,這中間要是一方反悔,前述協調瞬間化為烏有。修法過後,未來法於院調解成功離婚就算生效。調解離婚制意思就是,經過雙方和解或調解離婚,雙方在得到共識後婚姻關係就消失。這個時候,法院會去通知戶政事務所,協調雙方婚姻消失,如此一來的好處就是當事人就算沒去辦登記,戶籍資料跟身份不一致的狀況也不會再出現。

各位朋友看了以後,會不會覺得這法修得不錯呢?但是大愛徵信社提醒各位朋友,無論是裁判離婚、協議離婚或是調解離婚制,都只是一種制度,要不要離婚的決定,還是在雙方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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