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4-12-15 18:00:30)
比起刑法,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更容易碰到民法的問題,大愛徵信社就常碰到聘金、訂金方面的諮詢,
例如當事人懷孕,於是跟男友訂婚,之後想解除婚約,在當時,男方要求女方演這場結婚戲,演完後男方就將女方置之不理,既沒登記也沒有同住,小孩歸女方養,男方偶爾會拿錢,但後來也完全不聞不問,女方當事人於是疑問相關聘金或是飾品要歸還嘛?同時小孩的戶籍、姓名要如何登記在女方名下?而報戶口簽名男方偽造女方筆跡,這些事情的處理方式。
依照民法第982條修正後,結婚是改採登記制,也是一切婚姻的法定基礎,有登記才是有效合法婚姻關係。
當事人若是在修法後結婚,沒有登記當然就無法成立合法的婚姻關係。而民法979-1規定,當事人的男友可要求返還相關金飾、聘金,但有時限,超過2年時效就消滅,因此女方可免除返還。
而偽造筆跡簽名的部分,男方可能會觸犯相關法規,如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女方要是想爭取孩子戶籍,可先提起確認婚姻無效,法院確認雙方婚姻無效後,當事人就可以生母之身分去報戶口。
所以以上述例子來看,民法終究是比較彈性,如碰到相關問題,大愛徵信社也歡迎大家來詢問,別傻傻把聘金還別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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