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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夜大火,三人亡

(發佈時間:2014-12-22 19:00:26)

公共場所放火,是相當危險的一件事,除了毀損他人財物,更會造成無辜死傷發生的可能。大愛徵信社針對這點分享新聞。

 

刑法173條-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等,係觸犯放火罪。

上篇街友放火的例子就是最好的代表。雖然涉及縱火羅男一直表示當時是吸膠關係,導致自己精神喪失,所以是拿塑膠袋隨意點火,不過,就算是這樣,也已經是失火或是放火罪。且羅男之後承認有點火行為。不過警方調查後覺得可疑,跟據監視器影響,發現羅男的行為不單純。有了相關事證後,應該就能判定羅男是不是故意造成公共危險,且是否為酒醉狀態,仍有待釐清。而放火案件的頻繁發生,除了讓相關基層人員疲於奔命,也會造成公共危險罪,如果造成傷亡,最嚴重可能會以殺人罪論處。不可不慎!!

有了上述法條介紹,應該知道公共危險罪不是好玩就能一語帶過的吧,千萬不要一時好玩縱火或放火,後果可是相當嚴重!!大愛徵信社,關心您。

 
放火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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