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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的公證書規定

(發佈時間:2014-12-27 9:40:50)

強制執行的公證書需要甚麼條件呢?大愛徵信社將就法條以下列舉。

 

強制執行法的第4條第一項第四款,「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得作為執行名義。依公證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公證書得為執行名義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依公證法作成之公證書。

(二)公證內容限定以下四種:

1.以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2.給付特定之動產。

3.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其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

4.租、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滿交還。

(三)債務人給付延遲。

(四)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執行約款。

 

所以從上述來看,不論事情況、可給付物,以及得具備得要向。甚至是時間都得規定好。所以以後強制執行的公證書一定要看清楚,大愛徵信社,關心您。

 
強制執行的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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