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的公證書規定(發佈時間:2014-12-27 9:40:50) 強制執行的公證書需要甚麼條件呢?大愛徵信社將就法條以下列舉。
強制執行法的第4條第一項第四款,「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得作為執行名義。依公證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公證書得為執行名義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依公證法作成之公證書。 (二)公證內容限定以下四種: 1.以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2.給付特定之動產。 3.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其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 4.租、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滿交還。 (三)債務人給付延遲。 (四)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執行約款。
所以從上述來看,不論事情況、可給付物,以及得具備得要向。甚至是時間都得規定好。所以以後強制執行的公證書一定要看清楚,大愛徵信社,關心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