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扶養權(發佈時間:2014-12-28 20:02:34) 父母在而離婚,當然不應該因離婚而讓子女的受養權受損。但是,如果父母均不能行使,譬如過世、重病、重傷等。那監護人的順序又是怎麼排序呢?大愛徵信社,告訴您。
民法1184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到未成年子女的扶養問題。並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到影響。但是如果不幸父母於離婚後皆因故過世,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將成問題,這樣無辜孩子的權益不免受影響。法律為了這種情況設想。特別以民法1094條做規範: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所以碰到父母亡故情況就從祖父母開始排起。同時法院會依狀況評定適當的人選做為監護人承接扶養權。 大愛徵信社,關懷這些離婚的未成年子女,選個好監護人,可以說影響了前半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