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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證人

(發佈時間:2014-12-28 16:46:49)

想要離婚,證人要怎麼挑選呢,是隨便挑,只要能見證就是好證婚者嗎?大錯特錯,大愛徵信社,以下跟大家分享證人在民法中的角色。

 

民法1049條,夫妻可以自行選擇離婚。不過,法律同時需要顧到公益,以免家庭中強勢者欺負弱勢者。所以在民法1050條中特別明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所以證人的存在也相當重要。不但有見證的義務,同時確認雙方沒有脅迫對方等行為。當然,證人有資格限制。在實務言之,證人必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所以小孩不能當證人。此外,雖然離婚協議書、協議離婚時證人不一定要在場。但是雙方離婚的意向證人一定要親身經驗。不能道聽塗說,使能擔任。而且當事人如果跟證人有親屬關係亦無礙於證人的行使。


有了上述解釋,應該知道證人的彈性蠻大的吧!只要見證離婚者的雙方意向這點為真。大愛徵信社,關心您。

離婚證人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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