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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漏水屋,找誰求償

(發佈時間:2014-12-11 15:57:17)

賣方賣的房子是漏水屋,買方怎麼辦?大愛徵信社接到類似的諮詢
她的情況如下,她透過房仲買到中古屋,但買賣契約書中的條文跟事實不符合,像是修繕跟漏水情況上面溝選為否,但是交屋後才發現買賣契約書上面寫的不符現實情況,此外還有很多小毛病。當事人要怎麼跟人求償?是找房仲還是前屋主?

依照民法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除此之外,房仲應負有調查義務,就算漏水修繕情形交屋前就存在,房仲仍應探查,如修繕、漏水是否有很嚴重的情況,這樣的情況會不會減損房屋效用跟交易價值呢?若上述情況存在,且買方交易時對此一無所知,前屋主當然應負瑕疵擔保的責任,買方如事後知情,可請求減少金額、損害賠償,甚至可因此解除契約。

雖國內目前實務情況,現行不動產交易的習慣,大部分是由賣方填寫房屋的標的現況說明書,之後這份文書交由房仲,所以房仲可稱其對房屋不良情形一無所知。但因職業關係,房仲以此營業,相對於買方,具備房屋資訊的優勢,不能說對漏水屋一無所知,所以賣方就算未能確實告知,法院在目前實務上大多認為房仲有調查義務。

所以從這則大愛徵信社的例子來看,賣方賣漏水屋給買家,房仲可不能因此免責

買到漏水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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