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與法規上的外勞處理不同(發佈時間:2014-12-27 10:19:04) 法條跟實務界在衡量情況時,常有不同面向的思考,而法規的運用在實務界也有不同的情況。外籍勞工的狀態即是如此,雖然在法規上明文規定,但是外籍勞工在相關工作上,就常常碰到雇主不遵守法規的情況,以下,大愛徵信社將就法條做解釋。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三款,為了保護本國(台灣)勞工的工作權,以及方便管理掌控情況,法條上特別規定外籍勞工不得從事法條規定以外的工作。因為外籍勞工的薪資通常較低,如果過量引用,恐怕會妨害到本國基礎人員聘用的名額。而法規上特別點名的從事許可以外知工作,是指外勞做了超過契約以外工作的事,實務界很常發生這種事。像是本來是請外家裡的籍幫傭到工廠幫忙卸貨,或是工場聘用的外勞帶回家當照顧家人的看護,這樣的情況因為頻繁發生,可說都違反了就業服務法,雇主不但被廢止許可聘雇,甚至要繳三萬到十五萬之間不等的罰鍰!!不要因為貪圖一時的方便而因小失大。
從上述法條跟實務來看,台灣確實發生了不少外籍勞工作契約以外的工作,這種如果發生職災,對雙方都是非常不利的事,大愛徵信社提醒您,契約怎麼簽就怎麼辦,以免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