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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雇者?著作權為誰所有?

(發佈時間:2014-12-19 19:17:49)

公司跟受雇者,著作權歸誰?不少爭執點都是在這邊發生,大愛徵信社在這邊分享法律知識。

依照著作權法11條第一項「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僱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契約。」從上述法條來看,可以很明顯得知,如果該著作是受僱人因職務需求,照公司要求而完成者。加上公司跟受雇者在完成作品前有契約明文規定。且契約約定公司為著作權人。那自然毫無疑義。依著作權法第10條、21條,跟著作人格權的無法讓與情況不符合。不過,台灣不少公司在相關事件時,常常沒有契約,也造成事後雙方爭執不下,卻苦無證據。所以隨著市民法律知識的提升,應該要對這方面的法律更加敏感。減少紛爭產生機會。

有了上述解釋,應該了解著作權在這種情況是歸誰了吧?大愛徵信社,關心您。

著作權歸誰,公司與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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