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4-12-23 16:42:50)
不少人都聽過租貸租貸,那法律上的租貸又是如何定義?租貸跟當事人有甚麼關係嗎?還有契約跟租貸有關係嗎?以下,大愛徵信社將簡單的作講解。
按民法第421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故雙方就租賃物、期間、租金額意思表示一致,租賃契約即成立,無庸以書面為之。惟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所以從上述觀之,動產租貸的契約,以及租期不長的不動產租貸契約,基本上不需要書面。如果租期超過一年以上,就需書面的契約白紙黑字,不過民法有趣的一點在於,就算沒有定書面契約,租約還是有效。只是視為不定期的租貸契約。但是,如果想避免爭執,建議大家還是以書面契約為主,以免事後徒增糾紛。
所以由上述大愛徵信社說法,大家應該了解為甚麼常常簽約要書面契約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