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5-08 10:26:07)
近年來,因為台灣掀起性別風潮,愈來愈多同志朋友願意站出來承認自己的性向,性別的問題,對於自由戀愛而言可以說逐漸不成阻礙。但是法律的修改並沒有如社會風潮般的快速,也讓不少法條跟現實情況之間有了矛盾。大愛徵信社,以下介紹的就是相關的法律問題,供各位朋友參考。
眾所皆知,就算沒有法律觀念的民眾,大概也知道如果自己配偶跟異性在旅館偷雞摸狗,就是很標準的通姦了,但如果是跟同性通姦呢?丈夫一直以來都很有異性緣,讓自己太太一直不清楚丈夫的性別,如果是這樣的情況,是否構成通姦呢?
在目前刑法239條通姦罪中明訂「有配偶且與人性行為者」,不少同性戀因為受困於社會的壓力,只能困於壓力跟人結婚,但是因為本身性向的關係,婚後還是忍不住跟同性劈腿。雖然不少民眾因為這樣的情況覺得相當困擾,不過就目前法務部的概念,通姦還是男女合意,所以如果是同性發生外遇跟性行為,在現階段,通姦罪是無法成立的,很多人可能會很憤慨,難道這樣的情況無法可治嗎?其實是可以的,我們還是能循民法的管道爭取賠償或是離婚。至於未來通姦罪是否會放寬到同性,這恐怕就不是大愛徵信社所能篤定告訴您答案的問題了。
關於配偶跟同性有性行為(肛交)的情況,對徵信社來說並不是很麻煩的情況,反正我們就照樣蒐證,對方配偶發現自己丈夫有鬼,一樣可以離婚,頂多是驚訝自己的丈夫真正的性向。不過,對於司法界人士,恐怕就會面臨相當大的麻煩了。對此,有兩種說法提出來:
○甲說:通姦罪目的本來就是保障夫妻的圓滿,而依照目前社會的概念跟文化,只有異性的婚姻。加上目前台灣並沒有開放同性結婚,那通姦罪當然只應處罰異性間的性行為。
○乙說:這一說則是延伸法條的概念,認為法條規定中提到的是與人通姦,而人當然有同性異性之分,有學者認為既然通姦對象有男有女,不限於異性,加上中國自古就有斷袖之癖,立法應該出於更周延的精神以保護家庭。
那法務部是採甲說還是乙說呢?目前主流概念還是以甲說為主,婚姻既然只存在於異性,那處罰自然只限於異性。也就是最後還是回到上文的結論…同性的外遇只能訴諸民法訴訟,而不能走刑法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