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日記穿幫,小三被大老婆發現。
(發佈時間:2014-12-17 08:11:36)
大愛徵信看過不少因為網路而被抓包的例子,除了大老婆會來諮詢外,也有不少小三很擔心是否因此牽扯到法律責任。像是網路日記、部落格、電子郵件等等,大愛徵信在這邊分享一則例子。
P小姐:今年五月,我前任男友老婆,擷取我(P)在網路日記所寫的一些心情,而知道她老公的外遇史。這些網路日記並未指名道姓,同時沒有記載我與她老公的通姦事實,只有跟他的交往經過,若他老婆憑藉日記內容,可否告我通姦呢?若男人承認他跟我有通姦事實,是否單憑男人口頭承認就可構成通姦罪?另外事情發生已過半年,元配是否還可提告?而一般的網路日誌可否成為犯罪事證?一般的網路文章真假參半,有些事實,有些杜撰。我若沒有指名道姓,這會構成誹謗通姦的證據嗎?
P小姐問了很多,以下一一回答:
一、網路文章是否構成通姦之證據,單視具體情形,包含所述內容之人事物等是否明確,這點需要判斷。同時需檢驗為真實告白?純屬杜撰?
二、通姦罪的告訴期,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行起六個月內,超過卽過告訴期。
三、男方若跟老婆坦誠通姦之事實,則應屬共犯之自白。但不得自白作他白,有罪判決也不能以此作唯一證據,仍須要其他補強證據輔助。因此若P的網路文章內容明確且符合真實,即有可能成為定罪的堅實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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