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歲任職南科某科技大廠的工程師吳小姐,出來指控同部門的男同事性侵她,吳小姐表示那天晚上兩個人一同去餐廳吃了晚餐,後來身體有點不舒服,但是餐廳在高雄,一時無法馬上回家休息,於是兩個人下塌餐廳附近的旅館休息,而吳小姐又怕同事性侵他,因此半推半就的幫男同事打手槍。
結果法官認為,幫忙打手槍不屬於性侵,而且當晚結束後依然與男同事有平常的互動,最重要的是沒有直接證據可以提出是同事性侵他,因此判決男同事無罪。大愛徵信社的律師表示因為此案件被害人即使內心不願意,但是在行為上配合,也沒明確讓男同事知道其意願。法官認定,被害人證述不足,無法證明男同事犯行屬實,基於無罪推定,判男同事無罪。http://www.carboyer.com.tw/service05.html
大愛徵信社離婚協助律師也拿出法條解釋,根據《刑法》第221條明文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而吳小姐的案例屬於嘴上說不要但是身體還是幫忙動作了,也沒直接的證據可以真的證明同事性侵他,因此全案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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