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協商

關於感情協商

在一般感情協商或是離婚協商中,對於贍養費跟子女監護權的問題,絕對是寸土寸金,兵家必爭之地。大愛徵信社以下分享關於贍養費的問題,除了感性的了解婚姻的真締外,也要理性的了解法庭相關概念。
在台灣目前的民法1057條提到,因為法院判決離婚但其中一方生活困窘者,另一方就算不是直接造成者,依然要給適當的贍養費。這是甚麼意思呢?其實從法條中可以看到兩點:
○判決離婚的原因是某一方的錯(外遇、通姦…等),如果是雙方各打50大板。那法院恐怕就不會判贍養費,在現實情況下,常有請求贍養費被駁回,就是因為這樣的理由。
○生活無以為繼-如果本來就有穩定工作,離婚後沒有重大改變,法院也會審核,就算有贍養費也會衡量雙方的財力,擬定合理期限。金額也不會無限上綱。
有人會問,上述是判決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的情況呢?那就更簡單了,因為協議離婚本來就是雙方講好,自然不需要法院介入太多囉!!
所以大家現在應該更瞭解感情協商,絕對不是講講安撫的話就能解決,如何講到重點,利弊呈現,也是成功的關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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