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5-14 10:26:07)
通姦罪之定義:根據刑法第兩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有婚姻關係之配偶,與其他人發生親密性行為,將處以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也就是指已經結婚的男性女性,跟自己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器官的交合行為,就叫做通姦。
那麼要告對方通姦,就一定要捉姦在床嗎?
台灣對於通姦罪的法律規定,就是必須要有證據來證明兩人有發生性行為,而證明有性行為的「證據」,包括了直接證據跟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包括了抓姦現場所找到的證據,像是使用過的保險套、沾有精液的東西、通姦兩人的毛髮等,足以證明兩人有進行性行為之物品。
˙間接證據:包括了跟監兩人在公共場合做出親密行為的(親吻、擁抱)的蒐證畫面、抓姦現場的蒐證錄影(正在進行性行為、兩人衣衫不整)、通姦兩人進出摩鐵的畫面等,在合法情況之下所取得的證據。
所以要判對方通姦,不一定要「捉姦在床」,若是可以從其他證據(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可以證明兩人確實有進行性行為的話,通姦罪仍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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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婦人委託徵信社在車上裝設監聽器,錄到了吳姓丈夫與外遇對象車震的聲音,帶著證據到法庭上控告兩人妨害家庭,但是因為其錄音內容不足以證明兩人通姦,因此不起訴。
陳姓婦人最近發現自己丈夫的行為異常,因此懷疑丈夫有婚外情,所以委託委託徵信社趁丈夫外出的時候,在車上裝監聽器進行蒐證,而丈夫當天以加班為由,徹夜未歸。隔天丈夫回到家之後,陳婦調閱監聽器,聽到丈夫與外遇對象在車上相吻、呻吟的聲音,要求對方口交,或是交合的啪啪聲,也有錄到跟汽車旅館人員的對話聲。
之後陳婦將這些錄音拿給丈夫,丈夫知道之後,跟陳婦道歉並且承諾會與對方分手,但是本性難改,過了一個月丈夫還是去找那個小三,因此帶著這些錄音證據,到法院去訴請離婚。但是吳男與小三出庭,跟法官說那只是為了氣老婆所演出來的橋段,全部都是表演出來的,最後法官覺得這些錄音不足以證明,做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