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5-15 10: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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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余姓婦人懷疑丈夫與女性會計有婚外情,偷錄丈夫承認與女會計有染,還找女會計的賴姓前夫一同進行外遇調查捉姦,兩人依照女會計在臉書上發表的貼文,向兩人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但檢方認為兩人提出證據不足以判定余夫和女會計的通姦行為,不起訴處分。
余姓婦人在民國八十六年與丈夫結婚,但余夫不到半年就涉嫌外遇,民國九十四年又發生第二次外遇行為,兩次余婦都選擇原諒丈夫。民國一百零一年,余姓婦人的丈夫公司雇用的年輕女性會計,余夫時常到女會計住處發生性行為,余婦怒不可忍,決定揭發兩人姦情。
余婦先採取激將法,多次針對不忠情事與丈夫爭吵,余夫也坦言與該女性會計發生婚外情,遭到余婦以手機全程錄音。余婦又找上女會計的賴姓前夫合作,透過賴男搜查女會計臉書內容,查出一條疑似外遇的貼文,余婦以這些資料作為證據,向兩人提出妨害家庭通姦告訴。
檢方傳喚被告者進行偵訊,余夫對夫妻吵架錄音內容辯稱是想要刺激妻子,好達到離婚目的,女會計則表示臉書貼文並未指名道姓,兩人清清白白沒有外遇關係。
檢方根據台灣刑法第239條:「已婚人士和婚姻以外第三者發生了性器官接合的性行為屬通姦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認為被告兩人並未抓姦拍照在床,在沒有確切通姦外遇證據的情況下,判兩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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