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4-09-04 10:59:48)
徵信社新聞-妻子外遇:鍾姓女子在與丈夫賴某大吵一架之後,一氣之下回了娘家,就再也沒有回來,其丈夫想到妻子的娘家將妻子找回,卻在妻子所在的莊發現妻子與兩名老漢鬼混以久。 剛開始不相信的丈夫,在經過多方傳聞、徵信社調查之後,果真在傳說中兩難子的住處看見妻子與其在屋內。賴某當下只能強忍怒氣回到家中,但心裡越想越不平衡, 隔天便帶著弟弟以及堂弟3人,拿著棍棒前往該住處,從窗外看見並確定妻子在屋內之後,隨即衝入屋內,用木棍狂打兩名男子洩氣。
就在當晚11點時,氣不過的謝某將被毆打的兩名男子以及妻子一併帶到妻子娘家,並要求妻子娘家家人給個交代,隨即離開。只是誰也想不到,就在隔日清晨, 友人看到一名男子倒臥在鍾家附近,並且已無心跳呼吸,判斷是因為被賴某所打傷而導致死亡,聽到風聲後,賴某便開始逃亡。
根據大愛徵信社了解,被打傷致死的男子已經60多歲,另一名男子的歲數也與其相仿,鍾某則是30多歲,兩人在同一間工廠上班,當家人問到鍾某為什麼會做出如此荒唐的事時,她只回答了"有酒喝又有地方睡"。 而警方也在賴某因病到醫院治療時以故意傷害罪將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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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犯罪是因資訊發展後才有的新興犯罪型態,是一種利用電腦之特色進行犯罪之作為.因為電腦包含分散性'開放性'互通性'隱密性'第一時間性等等綜合特色,再加上難以追蹤蒐證,也因而追訴成效偏低,造成網際網路犯罪一直無法有效抑止!
網際網路犯罪之法律規範了以下幾點:
1.利用網際網路散佈或販販售猥褻圖文影片(網際網路色情)
用網際網際網路成立「成人網站」,傳送猥褻圖文,或利用電子郵件信箱販售色情光碟等作為,因色情圖片或動畫影如同的散布明顯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同一個時間損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因此在司法上的實務見解,係觸犯《刑法》第235條第一項以電腦網站傳送猥褻圖畫供人觀賞罪及販售猥褻物品罪.至於買方因僅是供本身或極少數特定人觀賞,無達危害社會秩序之水平,應為個人自由,不構成犯罪.不只這樣,如作為人於網際網路上所散布'販販售之猥褻圖畫'影片'光碟,其係以無滿十八歲之人為內容者,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一項散布或販售猥褻物品罪及第33條以電腦網際網路散布或刊登足以使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
2.利用網際網路發布非法言論
侮辱'毀謗'妨害信譽'恐嚇.在網際網路上發布非法言論,需視具體犯罪事實,如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發布具有侮辱'毀損名譽或信用的文字,損害當事人的人格或隱私權益,則有說不定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第313條妨害信用罪,或《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37條'第38條妨害營業信譽罪.
3.利用網際網路煽惑他人犯罪
用網際網路為媒介公開刊登販販售槍枝或介紹製造炸彈資訊索引之作為,依情節亦說不定構成《刑法》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刑法》第153條)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如作為人於網頁上放置販售槍枝廣告宣傳或製作炸彈相關聯的資訊,本意係欲煽動蠱惑閱讀該資訊之網友購買軍火'持有槍枝或製造炸彈,則作為人自應構成《刑法》第153條之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但如果作為人僅係出於好奇或好玩心態,並無煽惑他人犯罪或詐欺之意圖,則顯然並無上開《刑法》條文之適用,而有觸犯其他法律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