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5-25 09:26:07)
新竹一名林姓工人和張姓妻子結婚七年,育有一女,但林男在外包養另外一名蔡姓女子,發生婚外情。由於林男個性易怒,時常摔壞東西還揚言要毆打女兒,以此逼迫妻子簽字離婚,兩人在民國九十二年協議離婚。張女離婚後才發現丈夫發生婚外情,還產下一女,張女一氣之下提出民事訴訟和通姦告訴,要求六十萬元賠償金。
在法庭上,林男向法官表示兩人結婚六年,但妻子在娘家住了三年,並沒有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且妻子時常藉故爭吵,兩人感情生變,林男才會與蔡女發生婚外情,並且也在離婚前就告知婚外情事實,這才協議離婚。
根據檢方調查,由於林男與蔡女產下一女,經估算,通姦情事應發生在兩人尚未離婚之前,通姦罪屬實,提出告訴。在訴訟法庭上林男坦言發生婚外情,同時蔡女也坦言知道林男已婚,卻仍為他生下女兒,法官認為兩人發生婚外情,還產下一女,侵害張女配偶權益和婚姻,林男違反夫妻忠誠義務,對張女造成精神傷害,判處兩人三個月有期徒刑,民事賠償考量林男經濟能力,判林男應賠償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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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灣刑法第239條,婚姻者與婚姻對象以外的第三者發生性行為,為通姦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姦者同罪。根據台灣刑法第245條,通姦行為屬於告訴乃論,必須在婚外情被害方知曉外遇背叛通姦行為的六個月內提出,否則則會視為縱容,不得再提上訴。此外,告訴乃論通姦罪的提告期限並不會受到期間婚姻關係解除後免除,就算在六個月內已經沒有婚姻關係,仍可提出妨害家庭通姦告訴來捍衛民眾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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