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黑

另一半解除訂婚後可請求賠償

男女之間在訂婚後不代表他們在法律有夫妻身分的關係,而且《民法》第975條規範婚約無法強迫履行,因而如果有一方違約,他方僅可依《民法》第977條至第979-1條請求賠償而無法強迫對方和其結婚,另外依據《民法》第979-2條規範,此請求權如果二年不行使則會消滅.
婚約是結婚的預約,因結婚須由當事人自由意思決定,法律無法強迫履行,訂婚時,雙方尚無成立法律上的身分關係,但並不宣稱婚約即可恣意解除.大愛徵信社提醒民眾,想要解除婚約必須依《民法》第976條規範,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況之一者,他方才可以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和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無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和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上述規範解除婚約者,如實際上沒辦法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宣稱時,不必要為意思宣稱,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而所受之損害,諸如拍婚紗照'喜宴等費用.除財產上的損失外,受害人亦得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若無第976條所定事由而反悔不想履行婚約時,雖可解除婚約,但對於他方所受的損害,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訂婚期間雙方贈與之禮物'聘金,屬於附有負擔的贈與,若雙方解除婚約,得請求對方返還.
訂婚
(一)訂婚就是婚約
訂婚,又稱婚約,依照我國民間習俗,經常結婚前先有訂婚之儀式:訂立婚書'交換禮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訂婚並不是結婚前必備之程序,不經訂婚之婚姻,不會喪失其婚姻之效力.
(二)婚約的特色
訂婚在法律上是屬於一種契約作為,這是一種身分契約.此身分契約 具有幾點特色﹕
1.婚約的訂立無法代理,不然不發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約必需男女 雙方雙方合意才可成立.
2.具有法定的訂婚能力者,才可從事訂婚作為.現階段法律上對於訂婚 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齡為標準:男滿十七歲,女滿十五歲即具訂婚能力.
如果違反此規範而訂立婚約者,此婚約不是無效,僅為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因,不滿二十歲之無成年人,其婚約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婚約無法強制施行.婚約縱然理當遵守,但也應遵照男女雙方當事者的意願.如果有一方不可以履行時,沒辦法強制施行.
(三)婚約的違反
在法律上,巳經訂定了婚約,但是單面向無經對方同意而不願去履行契約,即構成「婚約違反」,其後果是必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責任分成下述兩種﹕
1.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亦即可以請求金錢損害賠償.
2.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如慰間金,其金額的衡量是依雙方當事人的社會地位'經濟能力'教育水平'以及所遭遇的悲痛情形而定.
(四)婚約的解除
婚約解除不同樣於失約違反.婚約違反是單面向違反,而婚約解除則可分為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兩種.
1.雙方解除﹕是雙方同意解除婚約,有無訴求損害賠償,彼此言明後就從此分道揚鑣.
2.單方解除﹕則必需依據法律所特不要規範的藉口,如對方和他人訂婚' 或許再和他人結婚,即可單方解除婚約.除此之外,是某方受到「禁治產宣告」,即個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或和他人通姦發生性關係,此情形則可讓另一方思考進行單方解除.合法的單方解除婚約就不算違反婚約,不必負法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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