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6-04 10:20:07)
追討欠債,是許多債權人一直很頭痛的問題。近日,大愛徵信社接到關於債務的時效問題,是不是有可能因為時效超過而「過期」,讓自己不用還錢呢?大愛徵信社也請我們的專人詳細的跟他解釋。我們同時也察覺,既然很多人有類似問題,為何不趁此機會一併解釋呢?
假設某A因為手頭緊加上要投資,跟銀行借了150萬,也約定一年後要還錢。如果一年後因為銀行本身的問題竟然沒有要求某甲返還這150萬,結果某A自己也因為投資上不順利,無力還錢。這時候怎麼辦?雙方一個不催款、一個不還款,事情就這樣算了嗎?其實,還錢有著請求權,目前法律規定是15年,一但15年銀行都沒有要求某A還錢。就超過了請求權的時限。但是....不代表銀行就不能討錢喔!!某A也千萬過了十五年就覺得無債一身輕。因為要消滅時效必須要有債務人(也就是某甲)的主張跟抗辯。而且過了十五年銀行依然有債權,假設某A一天做生意成功,良心發現還回這150萬,事後後悔想要回,可行嗎?當然不行,因為銀行有債權,有權收回這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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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欠債的時效都是15年嗎?不少人有相關的疑問。常常聽到司法業界的人提到「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就是因為每種權利的時限不同。而金錢糾紛是民間老闆性常碰到的問題。不少人更是很關心追討欠債的時限為何,其實,一般不管是借款放貸,買賣契約,都是以15年為限。不過不是所有都是15年喔。利息跟租金、贍養費都是以五年為限。更短的還有飯店住宿、醫療費用...等都是以2年為限。許多民眾可能會好奇,為什麼這些期限有長短之別呢?當然是因為法律考量到民眾的權益跟訴訟經濟的問題。像是住宿費如果時效拉太長,不管證據蒐集的難易度,十幾年前的住宿紀錄相信也不容易還原當時情況。反之高額借貸如果不把時限拉長,很容易讓債務人心生僥倖之心。想說只要拖過這幾年就沒事。追討欠款的時限為15年,正是這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