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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合法蒐證-大愛徵信社
(發佈時間:2014-12-16 18:36:10)
徵信社蒐證,是為了在訴訟中提供有利自己、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而蒐集證據,這些蒐集的證據通常包含了:照片、影像、信函、簡訊、錄音帶、錄影帶、電腦或手機app對談紀錄、相關文件等等足以證明對方犯罪事實的物品。除了檢警的義務蒐證、自己實行的蒐證行動外,也可以委託專門的蒐證公司來幫忙蒐集更多有利的證物。
委託蒐證公司(如徵信社)的好處在於,他們有比一般人專業的蒐證技術,並且還有專門的跟蹤與蒐證破解人才,利用精良的科技設備,能夠協助您順利的取得在法院上有利的證據,讓您在訴訟中能夠無往不利、呼風喚雨,輕鬆贏得最後的勝利。
委託徵信社蒐證,首先業者一定會先詢問客戶蒐證的用途為何,如果不是作為訴訟用途,只是想要證明真相,那就可能會選擇蒐集較容易取得的「非法性」、「不合法性」證據;但如果是要作為訴訟上的證據,就必須要注意到「合法性」的問題,因為在法律上有所謂的「毒樹果理論」,從毒樹上長出的果子也是有毒的,而非法取得的證據也是不合法、不具有效力的,甚至可能會有觸法的疑慮。
法律上所稱之「證據」,是指在訴訟中可以證明案件的事實真相的人、事、物等所有資料。在《刑事訴訟法》中,證據可以分為「證據能力」與「證據證明力」兩個層面,「證據能力」是指具有成為證據的資格,包括一、具有合法的形式,二、經法定人員透過法定程序取得,三、內容與來源必須合法,並且不是《刑事訴訟法》所禁止使用的。另外,《刑事訴訟法》上所允許的證據方法(將證據呈現在法庭上的方法),限於被告、證人、鑑定、勘驗、文書五種,前兩種為人的證據方法,後兩種為物的證據方法,而鑑定則有可能是人也可能是物的證據方法。
但如果只具備「證據能力」可以證明被告有罪,卻沒有被認定具有「證據證明力」,仍是無法成為證據。具備「證據能力」後,才會進入到「證據證明力」的判斷,法官會依據自由心證,繼續評估這個證據是否具有價值,也就是這個證據是否具有「可信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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