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爭議,尋求專業婚姻諮商
(發佈時間:2014-12-16 18:36:10)
Q:
當初我跟前夫離婚時,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孩子的監護權歸前夫所有,我則要每個月付六千元才可以探視孩子,因此現在如果我不給錢,前夫就不讓我看孩子,也阻止孩子打電話給我。
我的前夫最近甚至變本加厲,說我就算給錢他也不會收,還威脅孩子不可以理我並跟我斷絕來往。請問,我該怎麼辦呢?我是不是要依照協議書的內容所寫,要給錢才能看孩子呢?
A:
看孩子是天經地義的,在我國法律上也有提及,對於行使探視權不應該附任何條件,也就是說,徵信社提醒您,夫妻如果離婚之後,只要是沒有監護權的那一方,就有子女探視權。依照您的情形來說,當初您在協議書上註明要給六千元,才能看孩子,其實是答應了不該答應,也不必要答應的事。
但您跟前夫在協議書上曾註明了「給錢才能看孩子」,前夫如果以這個理由來拒絕您看孩子,在旁人看來也沒有什麼可以爭議的地方。大愛徵信社建議您應該跟前夫好好溝通,如果溝通不成,可以再向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起「確認探視權存在」的訴訟,藉此來釐清自己的探視權。
打官司時,您可以向法院主張離婚協議書裡的「給錢才能看孩子」的約定,因為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所以應屬無效。而法官在判斷上面,也會根據《民法》規定,依據當事人的請求,或是自行調查,來決定您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方式,用對小孩子最有利的方式,來決定您將來如何行使對孩子的探視權。另外也要提醒您,判決後若發現您與小孩的會面方式,已對孩子造成傷害,或有不良影響,法院也有權力變更探視權的行使方式。
拒看小孩|
出軌捉姦服務費用|
三角問題|
第三者背景|
感情破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