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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妻子外遇,可以合法監聽嗎?
(發佈時間:2014-12-16 18:36:10)
桃園縣一名徐姓婦人,因為老公跟監並用徵信設備監視她,於是向桃園地院以精神折磨為由訴請離婚。不過經過了法院調查,發現徐婦的老公會有此舉,是因為老婆與一名男性友人過從親密,老公懷疑她有外遇所以才會展開調查,歸咎原因都是因為徐婦不對在先,因此判楊婦敗訴。
徐婦與老公結婚10多年,老公因為長年在外工作,6年前徐婦為了要分擔家計於是出外工作,徐婦向法院表示,從那時起老公就開始疑神疑鬼,2年多前甚至還委託了徵信社跟監她,甚至還在她的車上安裝了追蹤器,直到她把車子送修後才發現。
徐婦還說老公除了跟蹤她之外,還在家裡的房間裡祕密地安裝錄音機,儘管什麼罪證都沒有錄到,但已經嚴重造成她心理上的壓力,導致她已經無法忍受與老公繼續共同生活。
不過經過法院通知徐婦的老公到院說明之後,才發現徐婦的老公並非小題大作,而是合理的懷疑。他表示曾經錄到了徐婦與一名男子的親暱對話,兩個人在電話中不僅互道晚安,而且還有親嘴的聲音。除此之外,對方的妻子甚至還曾經打電話來放話:「請好好約束你的妻子,不要讓她破壞別人的家庭。」
因此法官認為,徐婦與該名男子之間的親密交談難免令人遐想,很難被認定兩人只是同事之間的情誼,於是徐婦的老公對此疑神疑鬼並非毫無道理,乃是合理的懷疑有外遇的發生,也不是只想要干擾徐婦的生活,而是因為徐婦令人懷疑的言行才會造成,因此錯在徐婦身上。
大愛徵信社點評:
到底是外遇有錯呢?還是合法監聽有錯呢?關於配偶針對通姦罪不法蒐證(竊聽、竊錄、跟蹤等)所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自己都一半認為有證據能力,一半認為沒有證據能力,有證據能力的因素不外乎在於「通姦罪的蒐證本來就很困難,如果不給予受害配偶用非法方式蒐證,則本罪之舉證實為困難!」;不承認者主要是認為「只要是非法搜證侵害到人民基本權者,本應就無證據能力!」對此,結論就是要看運氣,看承審法官願不願意採用非法取得之證據(對於通姦罪)認定有無證據能力,通常地院對於通姦罪非法取得之證據,原則上都會認定有證據能力,例外才予以排除!大愛徵信社這個問題牽涉到很多因素,主要的問題還是在通姦罪的證據取得與其他犯罪相比,是否特別困難取得證據,如果要合法蒐證的話,可能性是否夠高?因此,如同這個新聞中,儘管該男非法監聽,但因為合理懷疑妻子外遇的理由充分,因此仍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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