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不是我的,能夠獲得賠償嗎?
(發佈時間:2014-12-16 18:36:10)
Q:
三年前,我的兄嫂奉子成婚,但兩人因為婚後感情不睦而分居,大嫂向法院訴請離婚,並且雙方都為了小孩子的撫養權爭執不下時,大嫂突然聲稱孩子不是我哥親生的。透過DNA比對,證實了此事,請問我哥可以要求什麼樣的賠償?另外我的爸媽也因為這件事在親友間顏面盡失,是否也可以一併求償?當初訂婚、結婚所需費用都是男方出的,還有小孩的扶養費,這些錢能否要得回來?
A:
針對小孩的扶養費部分,因為您的哥哥原本以為孩子是他的,所以才會奉子成婚並支付小孩的扶養費,法律上有保障這種受到欺騙的情事,可以依據《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之效力」,請求對方返還這筆扶養費。
另外您的哥哥還可以依據《民法》第九百九十七條「被詐欺脅迫結婚之撤銷」,以及第九百九十九條「婚姻無效或撤銷之損害賠償」主張自己的權益。
大愛徵信社必須提醒您注意的是,若主張被詐欺結婚,必須要在發現詐欺後的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一旦成立,那麼不管是財產上的損害(婚禮費用)或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慰撫金),只要您哥哥本身對婚姻撤銷沒有過失,都可要求對方賠償。
至於您哥哥的父母能否求償,就比較有爭議,或許可以參考《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但該法條是針對人格法益受不法侵害所做的規定,但僅限被害人得請求賠償,您的哥哥當然是被害人,但您的父母算不算被害人,在法院的審判中可能還有一些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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