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告小三,把握六個月內黃金訴訟期
(發佈時間:2014-12-16 18:36:10)
Q:
多年前我與一名有婦之夫發生了關係,成為了介入別人婚姻的小三,甚至還懷孕生子。在我懷孕期間,他的太太曾經對我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並一度帶人前往我工作的地方鬧過,但不久之後,他的太太即主動撤回告訴,且當時我們都沒有簽訂任何和解書。
我原本以為這段風波會就此結束,沒想到前幾天她又以小孩為證據,再次對我提出告訴,我聽一位朋友說,如果元配先前已經知道我懷了她先生的孩子,兩年內沒有提出告訴,就會超過追訴時效,請問是真的嗎?如果真的因此遭法院判刑,可能被判多久?
A:
妨害家庭的追訴時效,與被害人是否知道您懷有她丈夫的小孩無關,只要被害人知道她的丈夫與您有發生性關係,並且掌握了確切的證據之後,只要在六個月之內沒有提出告訴,就會喪失《刑法》上妨害婚姻的追訴權。
大愛徵信社依照您的敘述看來,元配既然曾經在多年前指控您涉嫌妨害家庭,事後又自行撤回提告,顯然表示元配當時已經知道她丈夫與您的關係,依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事後當然不得再針對同一犯罪事實提出告訴。如果元配主張在她撤回告訴後,發現先生仍然與您在一起,大愛徵信社建議您可以向法院抗辯此為連續犯關係,也可根據《刑法》第245條第二項有關宥恕的規定,主張她的行為先前已經獲得了元配的寬恕,依法被害人就不得再提起告訴,只不過這種類型的主張是否能夠成立,還必須視個別案情,以及法官的認定上而定。另外,若您的通姦罪名成立,將會被判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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