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剝奪探視權,可改定監護權
(發佈時間:2014-12-16 18:36:10)
Q:
我一年多前和老公離婚,離婚協議書上雖然寫明小孩的監護權歸給老公,不過我可以隨時探視。但我每次要看孩子,我前夫都會拒絕或要爭吵好久才答應,有時我想帶小孩出去玩,或陪在她身邊哄她睡覺都不行。甚至我前夫還說以後不讓我看小孩,叫我不要再過去了,否則就要搬家。到底探視權的定義在哪?是否可訴請固定的時間探視呢?
A:
大愛徵信社提醒您,探視權相關和監護權都屬於親權的一部分,您的小孩的監護權雖然協議歸前夫,但您絕對有探視的權利。既然您的前夫不顧你們在離婚協議書中達成的共識,還找藉口阻止您看小孩,甚至威脅要搬家,這已經明顯剝奪您的探視權,因此大愛徵信社建議您可以向地方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因為前夫剝奪了您身為母親照顧小孩的權利,也就是剝奪小孩接受母愛。
不過您要注意,改定監護權最重要的目的並非要把監護權從你前夫那邊搶過來,而是要透過這個方式來讓法官重新審視您的探視權,也就是幫助你們釐清探視小孩的方式,不論是隨時探視還是固定時段探視、幾點鐘以前要送她回家,都能夠經由法官的裁定來明確規範,往後就不會再有爭議。
離婚協議書是私人之間的契約,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效力,如果您經過訴訟而取得了法律上的效力讓您能探視小孩,就可以不必擔心權利遭到剝奪,只要對方想要剝奪您的權利,您就可以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許可,到時候法院書記官查明事實後,就會偕同警方和您一起到小孩的住所,按照法官裁定的內容,讓您實行探視小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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