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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在對岸生子,可以主張何種權利?
(發佈時間:2014-12-16 19:41:15)
Q:
面臨老公在對岸包二奶而且還生子,有何權利可以主張?元配得拒絕該名孩子入籍嗎?
A:
一'隨著兩岸經貿及非官方往來日益密切,兩岸間因經貿及人非官方往來所演變之問題即日益增加,我國為因應兩岸無來更緊密之往來關係,乃於81年公布「台灣地區和對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作為無來處理兩岸人民相關聯的權義之依據.
二'有關老公在對岸包二奶之情況,在現實社會上確實有數不完之個案,只是大部分在台灣的老婆面臨在對岸老公「包二奶」之傳言,總因國情及距離上之分歧等因素而無法証實,即使想要委託徵信社查訪,搜集到相關聯的物証,但往後是不是可單刀直入作為訴訟上之証據,亦值得探究.因而,在台灣的太太面臨不盡一樣之情形時,確實處於相當為難而無助之處境.
三'普通所稱「包二奶」乃係指在台灣仍然有婚姻關係之男士,在對岸和對岸女子同居,並供應該名對岸女子全部生活及財務上之需來說.至於,此種「包二奶」之作為,在我國法律上即會構「通姦」之要件,而夫妻一方針對他方之「通姦」作為,依我國法律隱可以依《刑法》第239條之規範提出通姦之告訴外,並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範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及供養費.但依現行兩岸分治'我國司法管轄權尚不及對岸之情勢來說,縱在台灣的老婆確實掌握老公在對岸「包二奶」之証據,要對老公及該名對岸女子提出刑事通姦之告訴恐懼怕有難度,但能對老公提及民事離婚及損害賠償之訴訟.
四'如果元配以知曉老公「和人通姦」為由提出離婚訴訟,恐怕往後老公在出庭時會否認和對岸女子同居並生一子,因而,如果現階段即擬提及離婚之訴,似應先讓老公坦承和對岸女子同居之內容加以錄音,並另外搜集老公在對岸和該名對岸女子相處之相片'或將雙方電話中親密的對話加以錄音,或請曾在對岸看過雙方同居之麻吉或鄰居出庭作証,這樣,該離婚訴訟應較容易成立.或許更容易的,元配可以等待老公將該名孩子帶回台灣並入戶籍後,以該名孩子作為老公和該名對岸女子通姦之証據,再提及離婚訴訟,這樣非但可以省去搜集証據對棘手,另該離婚訴訟應較容易成立.
五'至於老公如果堅持要將該名孩子帶回台灣認祖歸宗,依現行《民法》規範,認領該名孩子,僅需老公單獨辦理就能夠;至於,元配並無拒絕之權利,而該名孩子經認領後,即視同為婚生子女,亦即之後該名孩子仍然可對老公名下之財產加以繼承.至於,該名孩子雖經孫強認領,惟在法律上元配和該名孩子並無哪一個面向的法律上之關係,亦即往後該名孩子針對元配老婆名下之財產亦無繼承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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