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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的十大要素
(發佈時間:2014-12-16 19:41:15)
結婚是人生大事,自然沒有隨隨便便,草率為之的道理,同樣的,離婚也是同樣的道理。除了協議離婚外,法律是不能隨便判人離婚的。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才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民法規定的因素如下:
1.重婚者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爲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綜觀上述所言,可以得知離婚是不容易的,目前有離婚念頭的朋友們,除了對照上述十大因素外,不妨也回頭想想事情真的有嚴重到離婚的程度嗎?如果經由誠懇的溝通,有沒有可能轉圜呢?如果真的走至這步,大愛徵信將提供最專業的諮詢跟人力,大愛徵信,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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