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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姦反告侵入住宅
(發佈時間:2014-12-16 19:41:15)
講到抓姦,大家印象就是一群人伺機而動,等到時機到來破門而入,室內男女或疑惑、或驚懼。不過,稍有法律知識的人或許會問,這樣會不會被告侵入住宅呢?
事實而言,會同警察是可以抓得,但不能強行進入(法律在其人被確定有罪之前,推定為無罪,此即為無罪推定主義) 所以不能以現行犯之假設理由來請鎖匠開門。採證愈詳細,愈能取信法官認定為其雙方有通姦事實。司改後強制執行跟證據搜查是大熱門話題,所以在發現真相跟保障人權之間,勢必要有所拿捏。不能在”假設”或是未審先判的情況發生。此外,證據的蒐證過程,也成為大家檢驗的部分。
重點是抓猴時原告必要配合警方,製作指證筆錄,必須是經由當事人檢舉,警察才會有進一步的行動,主要是限制警方執法的適當性跟保障一般人民的隱私,待到搜索狀下來,才有法定權力搜查。此外,在緊急情況下可例外先通報檢察官或法官,但需在24小時內進行。不然法律觀念好的警方拒絕配合是很正常的。另外,非法的偷拍及取得證據將來在法庭裡亦為無效,視為不法搜證。辛苦得來的證據不但不被採用,本身也有吃上官司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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