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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講的限定繼承是指(發佈時間:2014-12-16 19:41:15)
限定繼承,依據民法1165條,是指繼承人得限定以繼承所得的遺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如兩者相家減得以清空債務,繼承人得以保有剩下遺產。如果遺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對於未償還的部分,繼承人無庸負清償還責任。可以說對繼承人有利的一項法條。與之相對的是拋棄繼承,顧名思義,就是拋棄繼承權,對於往生者留下的財產跟債務一概拋棄。在是否繼承時,可能就要多考慮往生者的債務狀況了。 以例子而言,如某A在國外生活,家境不錯,一日突然收到消息他父親過世了,原因為為解救公司虧損,而跟地下錢莊借了高額資本,光是利息之後就很難還清,某A父親一時緊張而心臟疾病而死,地下錢莊之後找上某A,表明父債子償是天經地義的事,某A這時候就可以選擇是要限定繼承或放棄繼承,同時,某A可以在得為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明拋棄繼承的主張,並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下一繼承的人。當然,某A要是對父親的債務不清楚,甚至擔心債務高於財產的情況(在此例中應是超過),則可直接拋棄繼承,省卻上述麻煩。 避開不完美姻緣| 枕邊人| 二奶仗勢凌人| 大愛債務追討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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