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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發生性行為可以控訴通姦嗎?
(發佈時間:2014-12-16 19:41:15)
關於外遇的問題,因為戀人之間往往都是由「忠誠」來維繫彼此,因而如果打破彼此間的信任而不忠於另一半,往往會對兩人的關係造成極大的傷害.大愛徵信社對於外遇的行為,我們可以提供外遇調查與捉姦行動,來幫助那些被深深傷害的元配們,獲得司法上的保障與心靈上的慰藉.我國《刑法》目前仍然採平等處罰主義,尚沒有將通姦除罪化,針對夫或妻的通姦作為,一旦另一半依法提告,都將會予以處罰.
「性幻想」'「精神出軌」'「網際網路性愛」'「電話性交」,能否構成通姦罪?
(1)所謂「性幻想」,乃針對性所萌發的一種想法或念頭.為數眾多的人因為壓力的無處宣發,潛在內心被壓抑的性需求,一旦受到外來的刺激,譬如電視'電影'光碟中的激情演出,或者是小說露骨的描述,除此之外還有寫真雜誌照片等影響,就會在內心深處產生一種欲掙脫傳統性禁忌的主觀意識的宣發.
(2)所謂「精神出軌」,係指沒有肉體上面接觸的婚姻出軌,相對於「肉體出軌」而言.在現今的社會中,我們常見有「紅粉知己」之類的定義模糊的男女交往情況,它們互相傾訴彼此在生活上遭到的不愉快,成為彼此的精神慰藉,但他們並無哪一個面向的越軌的性行為.依據偵查報告,婚後女人較懼怕男性肉體上的出軌,男性較懼怕女人精神上的越軌.
(3)《刑法》中的通(相)姦罪上所謂的「通姦作為」,必需是在婚姻關係中,和除了另一半以外的異性發生兩人生殖器官直接接觸的性行為.因而性幻想'精神出軌'網際網路性愛'電話性交等等情事,係指除了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出軌,和法律上所苛責的「肉體出軌」不同樣,即便他們在精神'想法'言語'文字上有與其他異性產生性愛的作為,不過一旦無發生越軌的婚姻外生殖器官性行為,仍然沒有辦法構成《刑法》上的「通姦」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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